根據《證大金馬智能2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本合同約定且不存在損害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需求增設臨時開放日(每個自然年度的每個自然季度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且不得連續兩個工作日開放),基金管理人增設臨時開放日必須提前1個工作日書面向基金托管人和外包服務機構(如有)提出需求,并經基金托管人和外包服務機構(如有)書面同意。”
管理人上海證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決定于2017年12月20日開放辦理證大金馬智能2號私募投資基金的申購與贖回業務。
本次臨時開放期的設置,不影響本基金《合同》中已約定的開放期安排。
特此公告。
上海證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