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上海證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根據基金合同“十一、基金的投資(十)投資經理”的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需要變更投資經理,并在變更后及時告知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俗宰兏掌?個工作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站公告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視為履行了告知義務。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劉兵先生繼續擔任基金經理,朱南松先生不再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本管理人將一如既往的為委托人創造價值而不懈努力。
謝謝您的信任與支持!
上海證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