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資者認定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5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1、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單位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2、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